【培训日期】2008年6月25日-26日
【培训地点】威海
【培训对象】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薪酬专员、绩效主管、培训经理、培训主管、培训师、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劳资、工会、行政等部门经理及主管等相关人员
【课程背景】
今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发516号令,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的废止,给企业用工和管理将带来一系列深刻的影响。废除职工奖惩条例,并非废除对职工的奖惩!如何结合《劳动合同法》,制订企业对员工的奖惩办法?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颁布与实施,在人力资源实际工作中,违纪员工处理与怠工员工管理更是成为人力资源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适当的处理方式和技巧往往导致不良的后果,甚至会引发严重的暴力冲突事件。
【课程大纲】
一、新法下职工奖惩办法
●国务院为何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企业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有什么影响 ●企业可否自行制订职工奖惩办法 ●企业对违纪违规员工,是否仍可沿用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等处罚方式 ●如何重新设计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罚方式 ●如何与《劳动合同法》相结合,使企业职工奖惩办法依法制订 ●什么是企业制订职工奖惩办法最合适的载体 ●企业制订职工奖惩办法,需要履行什么具体程序方为有效
二、新法实施后员工管理风险控制
1)违纪员工处理 ●新法下劳动纪律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新法下员工违纪的类型 ●新法下员工违纪处理的原则和法律依据 ●新法下员工违纪的处理方式和时限 ●新法下处理违纪员工的过程及有效措施 ●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及申诉 ●如何完善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制定员工手册的原则和方法 ●制定员工手册的法定民主程序、公示程序及准则的设定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种惩处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员工违纪最新典型案例分析 ●企业劳动纪律范例、违纪处理争议案例解析
2)怠工员工管理 ●怠工行为的心理根源 ●怠工的行为修正 ●企业文化与怠工管理 ●运用EQ与心理技术化解心理冲突 ●如何通过有效管理减少怠工行为 ●推动及辅导怠工员工的情绪技巧 ●有效解聘怠工员工技巧
三、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劳动报酬)问题的新规定及企业应对策略
●关于劳动报酬、劳动定额管理的规定制度的新规定 ●关于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关于签有劳动合同,但对工资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关于服务期工资调整的新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时工资支付的新规定 ●关于拖欠、克扣工资及其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员工被迫辞职的新规定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的规定 ●关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标准的新规定 ●关于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工资支付的新规定 ●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支付的新规定 ●企业应对上述新规定的主要策略
四、国务院法制办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重点条款的解读
【讲师介绍】
鲁老师 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兼任中国人力资源研究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管理科学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就业促进会法律顾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妇女报权益部法律顾问。主要致力于劳动法律的研究与实务处理,熟悉国家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劳动政策法规在不同地区的差异有效地维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苏老师,公司特约培训师,法学硕士,劳动合同法专家,系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某集团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国家级资质)。苏老师长期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积累了大量的企业经济法律实务经验,他的授课诙谐幽默、通俗易懂、实用易操作。 苏老师曾服务过的部分企业有:上海贝尔、上海大众、上海通用、德国莱尼、得尔福汽车、艾默生管道制造、艾默生(沈阳)谷轮、中美延锋伟世通等。
孙老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
杨老师,《劳动合同法》特约培训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处长;
张老师,《劳动合同法》特约培训师,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特聘专家,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副处长、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
(每次培训从以上专家中选配,以实际通知到会专家为准)
【会务报名】
1.培训费用:1300元/人(含培训费、讲义费等)食宿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报名电话:010-51294009,010-88438913,010-88439689 3.值班手机:13910898108,杨老师;传真:010-88451256 4.报名方式:电话登记-->填写报名表-->发出培训确认函 5.备注:如课程已过期,请访问我们的网站,查询最新课程 6.网址:www.71training.com (中国企业培训网,每月培训公开课三百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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